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山)建罚[2023]第0023-1号
被处罚人:重庆中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046316P
住址: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56号2幢16-4
法定代表人:夏忠会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23年8月份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四不两直执法检查问题整改工作通知,区住房和城乡建委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黄海滨(执法证号:22002016067)、陈琴(执法证号:22002016103),于2023年8月23日对“澜岸雅苑 18#楼、19#号楼及其对应地下车库”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现场进行核查,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该项目建设单位:重庆欣润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重庆中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广州市宏业金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该项目建设单位于2023年1月6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规模为9742.24平方米。 二、安全方面情况 1. 未提供重大事故隐患自纠自查资料及清单台账。现场情况:现场已提供。 2. 现场落地脚手架方案和悬挑卸料平台方案编制章节,缺少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验收要求,应急处置措施章节。现场情况:已根据文件要求增加了缺失部分。 3.商业S4工区外架连墙件整层缺失。现场情况:商业S4已修建部分高度为13.1米,根据悬挑脚手架施工专项方案设置为悬挑脚手架,检查当日商业S4楼正在做外墙漆,拆除了中间需要做外墙漆部分的连墙件,已于2023年8月16日全部拆除该区域外架。 4.危大工程全面判定表未经专家组判定、危大工程动态辨识清单参见三方未盖章确认。现场情况:已整改。 5.悬挑卸料平台钢丝绳卡压板方向错误。现场情况:已整改。 6.使用自制木梯,属于违规使用淘汰落后技术。现场情况:已整改。 7.楼栋未设置安全通道。现场情况:已重新设置安全通道。 8.18#楼、19#楼塔式起重机未设置爬梯护圈。现场情况:正在整改。 9.电梯井洞口防护不到位。现场情况:现场18#楼五层电梯井洞口已重新设置防护。 10.施工用电电缆沿地面明设,配电箱未上锁。现场情况:现场施工电缆已暗设,配电箱已上锁。 三、质量方面情况 1.19#楼一层梁板存在较大面积露筋现象。现场情况:已重新加固整改。 2.19#楼一层楼梯存在较大孔洞现象。现场情况:已重新加固整改。 3.18#楼附属车库顶板防水卷材未上翻。现场情况:防水卷材已按规范上翻则整改。 4.门卫室旁地下埋设的双壁波纹管,其三角区及主回填区的回填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现场情况:检查当日由于附近在做消防通道,工人在施工时将用于消防通道的材料作为该区域回填材料,已于2023年8月20日将材料全部清除,重新用直径小于40mm的砂砾重新回填。 5.未见留置的19#楼15.85m-18.85m层墙柱、梁板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现场情况:检查当日由于拆模将19#楼15.85m-18.85m层墙柱、梁板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覆盖,现场有该区域同调养护试件。 6.监理旁站记录显示19#楼9.55m-18. 85m连续三层楼混凝土浇筑前坍落度测试值均为210mm、210mm、220mm,涉嫌数据造假。现场情况:根据2023年7月12日、20日、31日监理日志,现场19#楼9.55m-18. 85m三层楼混凝土浇筑前坍落度测试值分别为(210mm、210mm、220mm)、(205mm、200mm、200mm)、(200mm、210mm、215mm)。 综上所述,重庆中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在“澜岸雅苑 18#楼、19#号楼及其对应地下车库”工程施工过程中,商业S4工区悬挑脚手架未按照审定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行为,涉嫌违反《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编制、论证、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审定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交底、施工、验收和监测”之规定。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主要证据有:
1.现场勘验记录(1份),现场照片(9张); 2.2023年8月份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四不两直执法检查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1份); 3.调查询问笔录(2份); 4.重庆中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被法人授权委托书, 法人、 旁证人、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重庆中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 6.重庆中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现场整改回复(1份)。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之规定。 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处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1%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万陆仟贰佰元整(小写:¥16200.0。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23年10月24日


签收人签名: 日期: (一 式 二 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