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山)建罚[2023]第0024-1号
被处罚人:四川瑞华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MA627WQ43R
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凤鸣镇黎明村10组15号
法定代表人:张巍瀚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23年8月23日接重庆市璧山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安质事务中心)关于轨道交通27号线(以下简称“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涉嫌扬尘管控不到位的《综合行政执法案源移交审批表》(登记号:2023-22)后,2023年8月30日,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黄海滨(执法证号:22002016067)、陈琴(执法证号:22002016103)在该项目现场核查,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1、该项目建设单位为重庆市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兰州交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长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监理部,劳务分包单位为四川瑞华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该项目于2022年1月取得《建设工程安全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告知会议记录表》,提前介入编号:2022-004。 3、该项目施工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与劳务分包单位(四川瑞华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土石方劳务分包合同。 4、该项目目前正在进行土石方施工。 二、现场情况 1、钩机作业点无控尘设备。现场核查情况:钩机现场未作业。 2、场内挖机作业点有水车但未投入使用。现场核查情况:现场挖机作业时洒水车在同步洒水降尘。 3、裸土未完全覆盖到位。现场检查情况:现场未作业部分有密目网覆盖,现场正在进行土石方作业,大部分区域正在开挖,现场有降尘设备。 综上,四川瑞华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主要证据有: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调查询问笔录(2份); 3.四川瑞华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4.四川瑞华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重庆轨道交通27号线土建工程01标涵洞及土石方工程2标劳务分包工程》(1份); 7.现场整改报告(1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之规定。 依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处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1%罚款,合计人民币叁万柒仟玖佰元整(小写:¥37900.0。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23年11月02日


签收人签名: 日期: (一 式 二 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