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山)建罚[2023]第0021-1号
被处罚人:重庆方秉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0MABUKAEU5C
住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铁山路1号附10号(微电园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江华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23年8月14日接重庆市璧山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安质事务中心)对重庆方秉置业有限公司开发、湖南望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的“香蜜湖康园”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施工。接到《综合行政执法案源移交审批表》(登记号:2023-20)后,2023年8月24日,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黄海滨(执法证号:22002016067)、陈琴(执法证号:22002016103)在该工程现场核查,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该项目建设单位为重庆方秉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湖南望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该项目于2023年5月30日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为91907.23平方米。规划楼栋号为1-15#、附1号门卫室、地下车库。 二、现场情况 1.该项目现场在建三栋:9#楼施工进度为一层主体完工,对应车库已浇筑;10#楼施工进度为二层主体已完工,对应车库已浇筑;14#楼施工进度为一层主体完工,对应地下车库已浇筑。 2.现场核查时,以上三栋已停工,整个项目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3.该项目建设单位于2023年6月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根据施工合同9#楼、10#楼、14#楼及对应地下车库总建筑面积为19620.34平方米,工程造价为23544408元。 综上所述,该项目建设单位重庆方秉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湖南望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香蜜湖康园”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涉嫌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之规定。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主要证据有:
1.现场勘验记录(1份),现场照片(3张); 2.责令(限期)停止通知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 3.法人、被调查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2套); 4.重庆方秉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5.湖南望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6.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三)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1.停止施工,限期整改;2.处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1%罚款,合计人民币叁拾万零捌仟。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23年10月17日


签收人签名: 日期: (一 式 二 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