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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精神,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优化完善市外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简称“市外企业”)入渝信息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通知所称市外企业,是指登记注册地不在重庆,在本市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企业。
二、报送内容
市外企业入渝承揽业务,应当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向我委报送企业资质证书(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见附件)、在渝承揽业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企业基本信息。
三、办理流程
(一)网上填报。登陆“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ykb.cq.gov.cn)选择“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点击在线办理,根据系统页面提示在网上填报相关信息。
(二)信息发布。市住房城乡建委收到市外企业报送的基本信息后,及时确认并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jsgl.zfcxjw.cq.gov.cn:6087/)企业信息栏对外发布市外企业入渝信息。
四、监督管理
(一)市外企业报送入渝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1个月内通过申报系统及时进行信息变更。市外企业入渝后要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积极配合监督检查,按照本地企业同等要求,接受统一监管。
(二)市外企业报送、变更入渝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办理其入渝信息报送或者注销其入渝信息,并视情节轻重对其予以全市通报、纳入不良行为记录1年,且1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入渝,同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规则》(渝建管〔2022〕129号)及有关规定开展动态监督检查。市外企业承揽业务所在区县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企业入渝后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企业在本辖区承揽业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事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原《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3〕239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市外建设工程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10月22日